2)43 和平期(十二)_赤色黎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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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学习,学习肯定要讲问题,婚姻法的问题就是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  1921年4月,新中国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无产阶级制订的有关妇女解放、婚姻自由的法律文件,由此拉开了中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序幕,具有划时代意义。

  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,“三从四德”、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,婚姻案件层出不穷,不少省区仍有妇女因婚姻关系而自杀和被杀的不幸事件发生。根据华东地区民主妇联统计,1922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,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达1245人,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22年5月至8月被逼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达119人,皖北阜阳专区临泉县1922年1月至9月被虐待逼死的妇女有52人,六安县新安区6天中因婚姻纠纷打死了4个妇女。福建惠安市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,当地党组织与人民政府,对解决妇女的特殊的痛苦注意不够,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彻底摧毁野蛮的婚姻制度,以致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自杀事件。据不完全统计:自1921年10月至1922年8月,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有122人。整个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23年底不完全的统计,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。

  这还是各省上报的情况,中央直隶河南之后,河南的情况根本无所遁形。相当一部分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,特别是离婚自由,他们认为是“影响不好”,“不道德”,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、破坏《婚姻法》,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。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,不肯学习,不接受批评,并有严重不依照《婚姻法》办案的错误思想。192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,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“是个农民”,“花了一百二十元的彩礼不容易”,所以不准其离婚。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,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。

  对《婚姻法》的贯彻执行,部分河南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,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,不给予支持,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。较为普遍的现象是,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,或拖延处理。例如,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22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,夫妇感情不好,时常争吵。《婚姻法》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。但去了4次,均被该院收案员(兼调解工作)以“天晚了”、“没呈状”、“不合离婚条件”等借口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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